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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肝健康促进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2021-12-31 20:12



第九章  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中心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中心《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中心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中心财务管理制度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投资活动的范围

(一)中心可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中心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中心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以下称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4.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中心《章程》和理事会决议的其他投资活动。

(三)中心进行股权投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中心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2. 中心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四)中心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 直接买卖股票;

2.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 担保及其他可能使中心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违背中心宗旨、有悖于中心《章程》、及其他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十五条  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一)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监事对投资活动履行监督职能。办公室是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

(二)理事会对中心投资履行下列职能:

1. 审议通过中心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2. 决定中心的投资活动;

3. 对投资活动进行事前评估和事后管理;

(三)监事对中心投资履行下列职能:检查监督中心按照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

(四)办公室对中心投资履行下列职能:

1. 执行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战略及相关决议;

2. 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3. 执行具体投资方案;

4. 年度汇报投资理财收益及相关支出情况;

5. 中心《章程》、本制度或理事会建议规定的其他与投资有关的职责。

(五)中心的重大投资是指:

1. 单笔投资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2. 其他理事会认为的重大投资。

(六)中心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五十六条  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一)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投资活动终止:

1. 投资产品期限届满的;
2.
投资产品亏损达到本金10%的;
3.
投资产品可能会影响中心宗旨和声誉的;
4.
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的;
5.
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二)中心自开展投资活动时,其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中心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资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中心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决策人员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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